标题要合身、明了
标题所标示的研究对象应当与正文讨论范围相当,大小合身;同时,尽可能充分地反映正文的信息。这是一个基本要求,也是给文章取标题与给孩子取名字不同的地方。有篇文章讨论晚清至北洋政府时期诉讼收费制度的变迁,试图以此透视中国法律移植中的问题。作者起初给文章取了一个大大的标题:“近代中国法制的移植、实效与成因”;虽然作者加了副标题“以讼费法规为切入点”,但整个标题还是过于宽大。
标题的功能有两种:一是表明论题(subject),二是表明命题(thesis)。梁慧星教授曾提出,标题“必须是动宾结构的短语,不能是句子;只确定研究对象,不表达作者观点”。[1]这一观点似乎过于僵硬。梁先生很欣赏的一篇文章——耶林的《认真对待权利》,就是一个反例。梁先生本人的两篇论文《谁是“神奇长江源探险录像”的作者?》、《松散式、汇编式的民法典不适合中国国情》,也没有遵循这一教条。可见,梁先生的观点至多反映了论文标题的常态,却不是金科玉律。